摘要: 数据资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法律定位不清。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并未明确规定数据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补充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亦未解决此法律留白。数据资产是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资产化后的财产性利益,其既不同于宽泛的数字财产,也有别于尚未资产化的数据资源和原始数据。要把数据资产纳入《民法典》第1062条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须首先满足资产的持有主体特定、财产性利益相对固定或可确定、能够依法流通交易或进行资本化运用这三个条件。同时,数据资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还要求资产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并且不属于专有数据资产的范围。此外,数据资产的类型可能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不同的数据资产类型应采用不同的解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