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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 2024, Vol. 50 ›› Issue (6): 1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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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 出版日期:2024-11-15 发布日期:2024-12-26
  • 作者简介: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涵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研究”阶段性成果(20FFXB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体系化研究”阶段性成果(22YJA820017

  • Online:2024-11-15 Published:2024-12-26

摘要: 数据资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法律定位不清。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并未明确规定数据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补充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亦未解决此法律留白。数据资产是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资产化后的财产性利益,其既不同于宽泛的数字财产,也有别于尚未资产化的数据资源和原始数据。要把数据资产纳入《民法典》第1062条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须首先满足资产的持有主体特定、财产性利益相对固定或可确定、能够依法流通交易或进行资本化运用这三个条件。同时,数据资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还要求资产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并且不属于专有数据资产的范围。此外,数据资产的类型可能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不同的数据资产类型应采用不同的解释路径。

关键词: font-family:宋体, ">数据资产, 数据资源,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认定, 《民法典》第font-family:Calibri, sans-serif, ">1062font-family:宋体, ">条font-size:mediu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