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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 2023, Vol. 49 ›› Issue (3): 1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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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例纂》:晚清国家区域法制中最后一部法律修纂考述

  

  • 出版日期:2023-05-15 发布日期:2023-05-24
  • 作者简介: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磊,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 昆明,650091)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元明清时期中国‘大一统’理念的演进与周边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LSYZD21009);云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中华法系演进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CY2262420205

  • Online:2023-05-15 Published:2023-05-24

摘要:

清朝是中国古代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十分注重区域法制建设的王朝。清政府针对不同边疆地区的民族、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大量制定有针对性的区域民族法律,成为中国古代国家边疆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清政府针对西南地区多民族聚居的特点,通过改土归流、构建基层小土司等手段,实现了中央政府对该地区深入有效的治理。清政府针对西南地区的社会特点,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苗例”。光绪十七年(1891年)腾越厅同知黄炳堃修纂成的《土司例纂》是国家层面上西南地区“苗例”体系化法律的顶峰。黄炳堃能够修成《土司例纂》是与他长期在湘滇两省为幕为官的经历及“读书读律”的知识有关。《土司例纂》补足了清朝边疆民族地区区域法律的最后一块拼图,让清朝国家的民族区域法制实现了体系化构建。

关键词:

font-family:", font-size:10.5pt, "> font-size:10.5pt, ">土司例纂, 黄炳堃, 西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