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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 2021, Vol. 47 ›› Issue (1): 14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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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之检讨与义务之勃兴———群体性权利的视角

  

  • 出版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2021-01-26
  • 作者简介:张钦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2249)。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改革开放 40 年来中国重要经济立法的方法论研究” ( 19CFX064)、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 (19CXTD07)

  • Online:2021-01-15 Published:2021-01-26

摘要: 新型权利的享有者由群体拓展至群体内的个体, 权利人因与诉讼标的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而投诉无门。 新型权利侵犯的法益零散轻微, 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启动失灵, 即使程序运转, 也会因程序冗长拖沓而错过权利人补偿的最佳时间窗口。 不同于传统模式下权利人凭借意思自治理念, 能够依靠自己的决策实现救济, 新型权利的享有者无法自力行权, 只得求助于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 从权利内部构建新型权利的尝试面临诸多困境, 应当将关注焦点转向义务端, 通过约束权利主体之外的行为, 反向保护权利, 形成对权利的尊重。

关键词: 新型权利, 群体性权利, 义务, 权利泛化, 反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