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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 2021, Vol. 47 ›› Issue (5): 1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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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认定的方法转向与价值回归

  

  • 出版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2021-09-17
  • 作者简介:赵春玉,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云南 昆明,650091)。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阶段性成果(18BFX092)

  • Online:2021-09-15 Published:2021-09-17

摘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认定,虽然需要融入技术的方法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自主性和应变性,但其仍是关涉具体个体切身利益的小数据问题。以数据为中心的数据主义将中立的数据本身平移为数据犯罪的法益,不仅抽空了法益的本体论和目的论价值,而且以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导致数据犯罪的认定走向极端的预防性扩张。因而,数据犯罪的认定仍需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刑事法治回归,以数据本身所征表的数据信息为中心来建构法益,确保其与具体数据犯罪的法益发生直接关联;以针对数据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创设侵害法益风险(不法)的功能且现实化为不法结果为前提,限定数据犯罪因果关系的范围。藉此明确刑法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界限,将小数据保护与大数据流动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大数据, 小数据, 数据本身, 数据信息,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