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法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这其中, 作为中国国家构建土地利用 秩序的重要机制, 基层土地执法除了经由土地行政体制结构, 以及基层社会的复杂环境制 约, 而呈现出执法效果难有稳定预期的主要特征之外, 就执法存续与运转的基本前提来 说, 资源依赖是理解基层土地执法逻辑的关键进路。在执法的功能需求与资源供给脱节的 前提下, 对应于消除不同违法类型的过程需求, 基层土地执法对于属地政府等组织的资源依赖被完全激活, 替代性资源进入执法过程。由此, 着眼于稳定获取资源的预期, 保护性执法生成。不同于强调执法保护了相对方利益的解释进路, “保护性执法” 这一解释类型强调执法所具有的主体性特征, 以执法作为能动主体的资源需求及自我保护为出发点, 来解释法律实施中的规则—行动之关系。而作为一类基础性的问题, 如果制度设计中的资源供给与制度实施需求互不匹配, 那么, 通过执法来保障法律实施的稳定性、独立性、实效性将难以实现, 并对法治政府建设构成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