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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

万 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四川 成都, 610064); 杨春林,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四川德阳, 618000)。   

  • 出版日期:2016-07-15 发布日期:2016-09-12

  • Online:2016-07-15 Published:2016-09-12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和程序化。从内涵上讲,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可分为审判行政事务监督权和审判业务监督权。其中,院庭长的审判业务监督权因为带有指令权的性质,而可能与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相悖,其存在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但需要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从操作层面严格规制,此项赋权实际上是一项具有过渡性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对于改革者和被改革者来说,都属一种无奈之举。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监督权, 指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