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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 “富民” 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

薛政超, 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教授、 博士 (云南 昆明, 650091)。   

  • 出版日期:2016-07-15 发布日期:2016-09-12

  • Online:2016-07-15 Published:2016-09-12

摘要: 唐宋以来的富民主户与贫穷佃户皆为国家之“齐民”。而富民逐渐成长为乡村社会关系的中心和主导社会阶层,国家则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做法。所以唐宋以来租佃关系发展的最重大贡献,就在于占有财富的主体不再同时拥有政治强力。由于贫富主客之间在政治与法律上有比较平等的地位,加上他们在经济上的相互需要, 促使双方基于单纯的经济因素来考虑和确立彼此之间的租佃关系。富民采用租佃制能减少投入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租佃制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有利于明确主佃双方的权责利益,并能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生产积极性。 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的形成,与富民阶层在国家赋役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关键词: 富民, 佃户, 契约, 租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