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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混混”介入的基层治理生态

  

  • 出版日期:2018-09-15 发布日期:2018-09-21
  • 作者简介: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年长江学者(湖北武汉,430073)。
  • 基金资助: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16ZDA062)

  • Online:2018-09-15 Published:2018-09-21

摘要: 有利益的村庄就会有乡村“混混”的身影,乡村“混混”积极介入乡村治理事务,型塑着基层治理生态。在富有矿藏的资源型村庄,对资源垄断利益的维持往往需要暴力,乡村“混混”通过滋扰和压制来参与利益分配。在城郊村庄,征地拆迁涉及各种重要利益,“混混”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基础,对“钉子户”形成压力,采取各种边缘或非法手段参与利益博弈。在一些传统农业型村庄,自上而下的各种项目投入落地,项目的争取、实施、推进过程,“混混”都可以参与其中,分享利益。“混混”介入乡村治理,形式上发生在市场和社会领域,政府处于超然位置,可以规避直接的责任。基层政府容忍或利用“混混”参与基层治理,源于行政体制内上下级之间责、权、利分配不对称背景下的“制度创新”需要。基层治理生态的改善,需要从多方面着力。

关键词: 乡村“混混”, 基层治理生态, “钉子户”, 责权利